台南林姓保母前年因1歲4個月的翁姓女童哭鬧,她竟將女童頭下腳上抓起甩動,再鬆手摔落地面,致其頭部重創2個月後死亡;檢方依殺人罪起訴並求處無期徒刑,最高法院維持歷審刑度,認為她雖賠償女童父母但未取得諒解,以對兒童傷害致死罪將她判刑13年定讞。
領有保母執照的37歲林女受託照顧翁姓女童,前年1月23日上午女童哭鬧不休,她竟情緒失控先用雙手抓起女童雙腳,將其以頭下腳上的姿勢前後甩動3次,因女童繼續啼哭,她再將女童舉至肩膀高度,鬆手使女童墜落在鋪有軟墊的地面,女童頭部受創2個月後死亡。
檢方依殺人罪將林女起訴求處無期徒刑,台南地院將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3年,她提上訴辯稱過失致死,並稱遭收押期間每天誦經迴向給女童,並自動履行賠償女童父母290萬元。
台南高分院考量林女偵查中一度坦承犯罪,且因案發第一時間害怕女童父母責難,未立即將女童送醫,也沒有向對方坦承犯行,未獲得死者家屬諒解,雖然她已賠償對方但是因房地遭對方先行假扣押,將林女判處13年徒刑,案經上訴,最高法院駁回確定。